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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08-03-27    浏览次数:
 

四川省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新建廉租

住房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各地区新建廉租住房,增加实物配租房源,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和县级城市新建的廉租住房项目。

第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是地方事权,投资以地方为主,中央予以适当补助。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管理和投资安排。

第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属城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城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维修、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对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和补助标准,以及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有关条件落实情况,分年度进行申报并将投资计划转下达到各地。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区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确保供应。严禁以廉租住房名义取得划拨用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等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
     第九条   廉租住房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按小区规划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费。
     (三)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
     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上述费用应按比例分摊。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同级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土地、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保障计划,结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等落实情况,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可采取统一建设或配套建设两种方式。
     新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报告,经当地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建设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手续后,21个地级市(州)和27个扩权试点县的廉租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初步设计,经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州)或27个扩权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它县级城市廉租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初步设计,经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中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包括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及时办理供地手续;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廉租住房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补助标准为:原则上按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具体补助额度将根据有关城市一般预算转移支付比例和在建廉租住房面积确定。

第五章 计划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订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编制了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
     (二)地方建设资金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建设用地已落实;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并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编报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每个项目附初设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地方配套资金(地方下拨基建支出预算的通知)、法人营业执照(出资人代表)等复印件的附件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建设厅、财政厅、国土等有关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进行审查汇总,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当地按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710日和次年110日前提交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实施情况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审查汇总后,于当年720日和次年120日前将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备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招标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工程管理措施等。国家和省各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计划中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和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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