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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县以工代赈工作程序


   更新日期:2007-03-09    浏览次数:
 

  以工代赈是国家对贫困地区的一项重要投入,是一种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灵活有效的扶贫开发形式,更是一件费省效宏、利国富民、功在当代、泽及子孙的德政工程。项目工程实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对我县的投资力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结合我县以工代赈工作实际,现将以工代赈工作程序介绍如下:

  一、 项目申报程序
  1、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凡每年争取上报的项目,必须是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以工代赈“十一五”规划内的项目。
  2、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审批项目前期工作。对申请以工代赈投资的项目,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自己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同级计划部门或转报州计委、州以工代赈办审批;对县、乡、村道路建设项目中大桥工程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报州交通局审批或由州以工代赈办、州交通局转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批。

  二、项目管理程序
  1、地方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应当与其它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互相衔接。
  2、加强工程实施管理,认真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以工代赈项目工程的扶持范围、对象、投向、投量是由县按基本建设程序申报,按照国家、省下达计划要求,经州多次平衡和研究,并报州委、州政府审定同意后编制下达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项目及投资计划安排。因此,我县以工代赈各项目实施部门在项目工程实施前必须向县以工代赈办报具体实施方案,在确定项目是严格按照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以工代赈办联合行文下达的资金计划和建设计划的基础上实施,无任何调整和变更后,才由项目实施部门安排和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工程建设的严肃性。
  3、加强项目工程宣传力度,增加项目建设的透明度。以工代赈各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工程的宣传力度,在本县有关新闻媒体上大力宣传实施项目,并将项目名称、投资额、建设地点、建设工期、项目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工程责任人及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公示,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在项目工程实施进展中,必须每月向县以工代赈办报进度表和简报,工程完工后,报工程实施总结,以便我办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工程的实施进展情况。
  4、严格落实劳务报酬发放工作(以工代赈投资的10%)。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当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落实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
  5、严格项目工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效益。以工代赈项目必须要坚持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制,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计划、工程、技术、质量、财务等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办进行统筹协调,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确保各项建设任务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6、强化项目建设管理验收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以工代赈项目工程完工后,必须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以工代赈办报请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书面报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以工代赈办汇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联合出具验收报告。并由县审计局根据验收情况,对项目工程各实施环节进行严肃认真的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以确保我县以工代赈项目工程的高质、高效完成。
  7、严格按照省办要求设立以工代赈“工程公告牌”。以工代赈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必须按省办要求设立永久性“工程公告牌”(尺寸:1.2米长×0.8米宽)(见以工代赈“工程公告牌”式样)。

  三、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程序。
  以工代赈资金严格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严禁将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其它项目配套,切实保证以工代赈资金专款专用于以工代赈工程项目,使其发挥出最大的效益。我县在以工代赈资金拨付上严格按照县级财政报帐制,认真实行“三三三一”报帐拨款制:首先是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并经以工代赈办审核签字后,拨付30%的启动资金;然后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完工50%,经以工代赈办派专人现场审核工程量后,凭发生的金额票据报帐30%的资金;工程完工后,经以工代赈办派专人现场检查后,凭发生的金额票据报帐30%的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凭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报帐最后10%的资金。在资金的拨付和报帐上,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办理,具体签字办理程序为:部门填写拨款报帐申请表并签字盖章――部门分管副县长签字――以工代赈办(发展计划局)签字盖章――以工代赈分管副县长签字――财政局签字盖章并办理拨付和报帐。

  四、监督检查
  1、县发展和改革局必须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监管。各项目实施部门按季度形成季度报告、按年度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县以工代赈办。
  2、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主动开展以工代赈稽察,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3、凡以工代赈项目不符合规定,或效益欠佳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农民参加施工和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等。

  五、实行项目建设绩效评估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完工后,我办将对其建设后各项效益进行绩效评估,主要采取以下办法:一是指标考核,根据评估内容设定绩效评估量化考核指标;二是公众评议,根据评估内容设计社会公众测评表和问卷调查表,由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对项目工程实施部门的绩效进行定性评议,评议其政绩的“公众”包括抽中样本单位的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组干部和农牧民群众;三是察访核验,采取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的质量、工程量、资金投入、公告公示、劳务报酬发放和实际成效等进行检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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