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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6-05-18    浏览次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现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以下简称比选文件(规范文本)>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市州政府参照执行的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中实行。比选人使用比选文件(规范文本)时除自行编写和填空的部分外,不得对比选文件(规范文本)作任何删减和修改。

     二、各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监察、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客观、公正、简便原则和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和比选文件(规范文本)前提下,对比选被邀请人确定(随机抽取或直接邀请)后,如何评选出中选人可制定操作性的程序规定,但不得对网上报名和随机抽取作任何变通和修改。

     三、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九条,比选方案备案的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比选方案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除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比选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各市(州)、县(市、区)比选方案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自行决定。备案机关不明的或重大项目,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管辖或指定备案机关。

     四、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中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规定相衔接,是对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重申和强调。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的原则是第二条,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是对我们历来在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中坚持这个原则并不断完善的法律认可。但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内容、性质和要求都不完全一样,所以“应当参照”的是《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的原则”,具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应严格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规范文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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