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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事项


   更新日期:2005-09-26    浏览次数:
 
(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发改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物价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县发改局申请行政复议。
  2、若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3、依法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行政诉讼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义务
  权利:
  1、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经申请人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3、可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5、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申请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这个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法律保护;
  6、有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义务:
  1、有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义务;
  2、行政复议期间,有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
  3、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同复议有关的事实材料的义务;
  4、有维持正常的行政复议秩序的义务;
  5、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

  (三)行政复议受理机构职权责任
  职权: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责任:
  1、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4、申请人、第三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5、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审理;
  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申请人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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