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热点信息 |
|
|
|
|
|
|
|
 |
|
信访和行政投诉事项
|
|
更新日期:2005-09-26 浏览次数:
|
| |
为了认真履行县发改局工作职能,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规定和县发改局现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和行政投诉受理范围 1、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第185号令),县发改局办公室负责受理下列群众信访事项: (1)对发改局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2)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3)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4)控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5)其他信访事项。 2、县发改局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受理下列涉及县发改局审批的项目违规问题的投诉: (1)项目申请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2)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 (3)擅自更改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4)截流、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5)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6)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7)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8)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9)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3、县发改局政策法规稽察股负责受理涉及本县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 (1)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 (2)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或违法分包等问题; (3)其他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行为。 (二)信访、投诉人与受理机构权利义务 双方应当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 3、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4、处理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教育相结合。 信访人、投诉人权利义务 信访人、投诉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自己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受理机构投诉。 以面谈方式信访、投诉的,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内,在受理机构的办公室进行。以其他方式信访、投诉的,不受时间或地点限制。 信访人、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信访人、投诉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信访人、投诉人,可尊重其意愿。 信访人、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尽可能提供必要的证据,对所反映情况和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访人、投诉人应当遵守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其他管制器械进入行政机关,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 受理机构职权责任 受理机构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搁置拖延。 接待信访人、投诉人面谈,至少要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接待人员应认真倾听、询问和做好书面记录。面谈记录要向信访人、投诉人宣读或交信访人、投诉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信访人、投诉人签字。征得信访人、投诉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信访、投诉后,受理机构应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根据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复杂程度,组织调查、核实,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投诉事项,应当及时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转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受理机构在办理信访、投诉事项中,应当恪尽职守,查清事实。对信访、投诉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情况报告。信访人、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在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者。 受理机构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县发改局信访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登记表》,立卷归档。 受理机构应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并主动回访信访人、投诉人。 受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信访和行政投诉受理机构服务承诺 1、妥善保管和使用信访、投诉材料,不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2、不泄露信访、投诉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将信访、投诉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信访、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信访、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暴露信访、投诉人的身份; 4、对匿名的信访、投诉书信及材料,不鉴定笔迹; 5、根据情况决定对信访、投诉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时,除非征得信访、投诉人同意,不公开信访、投诉人的姓名和单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