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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州投资的中外企业,在下列鼓励投资的领域内,项目引进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除享受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农业综合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 2、矿产资源勘查、开条和综合利用; 3、水能开发及高耗能项目; 4、旅游产业; 5、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及房地产开发; 7、生物制药产业; 8、环境生态保护产业; 9、高新技术产业及科学技术推广、服务业; 10、文化教育和其他社会事业;
土地优惠
1、来州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涉及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州县市所得部分按国家规定标准的60%缴纳;其中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存量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规定标准的40%缴纳。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用地,业主可自主选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征用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凡是涉及州、县(市)两级政府收入的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2、以行政划拨方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事农业、林业、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体育、科研、卫生事业的,在经营期间免缴场地使用费,;从事其它鼓励投资项目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经营期在5年至10年内的,从经宫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 3、利用“五荒”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开发和建设,取得使用权的具体办法按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州定指导价为:未开发的“五荒”土地一次性交纳的土地使用费每亩50至200元;已经开发的“五荒”土地一次交纳的土地使用费每亩500至1500元。 4、利用国有存量土地搞农业产业化开发,其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可由国土管理部门6办理手续,价格可以协商确定;折资入股的,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
税收优惠
1、兴办重点鼓励投资项目的来州企业,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0年免征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2、兴办重点鼓励投资项目的来州企业,下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一律给予“免二减三”优惠待遇。州内新办的工业加工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从事农业产业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免征企业所得税。 3、利用“五荒”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从有收入起免征农业税三年。新办的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后、再减半征收两年。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出口创沁产品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达到50%以上的,在规定的减肥免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部门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的优惠。 4、利用耕地从事农业产业化原材料基地建设的项目,从有收入起免征二至三年农业物产税,利用“五荒”从事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的项目,从有收入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三至五年。
金融支持
1、州外投资者兼并我州亏损企业,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到兼并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利息给予停、减、缓照顾。 2、州外投资者在我州贫困地区闪办独资、合资项目,可以申请使用扶贫贷款,由当地要民政府和农业银行择优扶持,实行贷款倾斜。 3、凡列为农业产业化建设的项目,不分业主所有制性质,经评估论证有效益的项目,金融部门将优先列为支持发展的项目。 4、凡在我州从事农业产业华建设项目的企业,其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社会效益显著,符合条件者,经批准可优先列为资历本运作企业支持,通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和发行企业债券。
优质服务
1、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来州县(市)招商机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所的验资报告和资金到位情况,向同级税务、国土等部门出具证明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来州投资企业、收费标准一律按照《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所列项目及标准下限收取,凡《明白卡》本列举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有关证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凡来我州投资举办合资、合作、独资项目,需要由州审批或由州转达报省审批的国内外投资者者只需将完备的资料提供给凉山州州外客商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中心,中心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代理办好投资企业的有关手续。
其它优惠
1、来州投资企业办理验资、资产评估,年终会计报表审计、环境影响报告等其它手续所需费用,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收取。 2、来州投资新办企业的大宗工业用电比国家标准电价下降15%——20%。大宗工业用电平水期电价按0。225元/千瓦时执行。实行企业超大型基数优惠办法,优惠达到10%以上。 3、经州人民政府确定认为高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能力强、经济带动作用大的开发项目,在地价、税费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 4、凡引荐州外投资者来我州投资且获得成功的机构或个人(招商引资部门除外),在投资企业投产纳税后,由受交财政会同招商引资部门确认,由受闪财政按实际引进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5、行业和产业另有特殊优惠政策的按待业或产业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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